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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2023年中央财政及省财政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病虫害防控资金(第二批)项目(三次)政府采购合同-合同公告

海城市2023年中央财政及省财政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病虫害防控资金(第二批)项目(三次)政府采购合同-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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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5-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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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JH24-210381-02384-001-001

二、合同名称:海城市2023年中央财政及省财政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病虫害防控资金(第二批)项目(三次)政府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或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JH24-210381-02384

四、项目名称:海城市2023年中央财政及省财政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病虫害防控资金(第二批)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海城市农业农村发展中心

  址:辽宁省海城市环城西路32号

联系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

  址: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东四镇大二村商店

联系方式:******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海城市2023年中央财政及省财政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病虫害防控资金(第二批)项目(三次)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1.服务企业正常日作业能力在10,000亩次以上。2.拟实施作业的无人机必须具备作业远程实时监控和喷洒自动计量功能。3.无人机防治作业每亩次喷液量不少于2升,规范填加专用助剂。4.作业期间应进行喷雾质量现场监测。5.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应急和保障机制健全、能够预见并有效应对各种******服务中心的“专业化防治组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统一录入与记录管理,做到“应录尽录”,建立服务档案,作为项目考核验收的必要佐证;留存服务实施过程中使用物资的原始记录凭证以及服务相关的音像图片资料,以备验收核查;无人机作业服务除留存常规流程材料外,还须保存作业轨迹、作业高度、自动计量面积、施用量等全过程客观可追溯的数字化作业监控记录,作为项目验收考核的必要佐证。7.田间作业后农药包装废弃物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回收处置。8.所有病虫害防治服务及田间作业应严格按照《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执行。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598,300.00元

合同金额:598,300.00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02-18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02-21

九、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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