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机关及相关警种支队食堂主、副食材配送服务项目结果公告
一 、 项目编号 :JH25-210500-00253
二 、 ******公安局机关及相关警种支队食堂主、副食材配送服务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包组编号:001
******公安局机关食堂、老干部处食堂、犬只留置所食堂主、副食材配送服务
供应商名称:溪湖区绿康生鲜蔬菜配送中心
供应商地址: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矿新街205C栋D16号2单元3号房屋
中标(成交)金额:85(%)
评审总得分:88.35(分)
包组编号:002
******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食堂、巡特警支队食堂、刑侦局4大队食堂主、副食材配送服务
******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新湖俪城D8号楼侧1-2号
中标(成交)金额:84.99(%)
评审总得分:88.43(分)
四、主要标的信息
包组编号:001
******公安局机关食堂、老干部处食堂、犬只留置所食堂主、副食材配送服务
服务类
******公安局机关及相关警种支队食堂主、副食材配送服务项目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机关、老干部处、犬只留置所食堂主、副食材配送服务(C******其他服务)
******公安局机关食堂(平山区市府路9号)******公安局业务技术用******办事处梁家村)等。
服务要求:机关、老干部处、犬只留置所食堂主、副食材配送服务
服务时间:履约期限为一年,中标人服务质量经采购人考核达到优秀等级,可续签一年,最多续签2年。
服务标准:质量保证期: ①保质期限为1个月(含)的,货物到达采购人所在地时,距生产日期不得超过5(含)天。 ②保质期限为2个月(含)的,货物到达采购人所在地时,距生产日期不得超过7(含)天。 ③保质期限为3个月(含)以下的,货物到达采购人所在地时,距生产日期不得超过10(含)天。 ④保质期限为6个月(含)以下的,货物到达采购人所在地时,距生产日期不得超过30(含)天。 ⑤保质期限为12个月(含)以下的,货物到达采购人所在地时,距生产日期不得超过60(含)天。 ⑥保质期限为18个月(含)以下的,货物到达采购人所在地时,距生产日期不得超过90(含)天。 ⑦保质期限若低于1个月的,货物到达采购人所在地时,应保证其保质期限未过三分之一。 ⑧规定无保质期的商品需要提供商品采购时间信息和建议的保鲜使用时限,具体要求:a.蔬菜、鲜果、禽蛋、鲜肉类商品到达采购人所在地时,应保持其新鲜度,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应退换货。b.水产类商品到达采购人所在地时,应保持其鲜活,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应退换货。
包组编号:002
******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食堂、巡特警支队食堂、刑侦局4大队食堂主、副食材配送服务
服务类
******公安局机关及相关警种支队食堂主、副食材配送服务项目(C******其他服务)
服务范围:业务技术用房、巡特警支队、刑侦局 4 大队食堂主、副食材配送服务
服务要求:业务技术用房、巡特警支队、刑侦局 4 大队食堂主、副食材配送服务
服务时间:履约期限为一年,中标人服务质量经采购人考核达到优秀等级,可续签一年,最多续签2 年。
服务标准:按照甲方要求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李涛、夏志宏、修金芹、王柯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包组编号:001
******公安局机关食堂、老干部处食堂、犬只留置所食堂主、副食材配送服务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参照标准向成交人收取代理服务费金额30,000.00(元)
包组编号:002
******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食堂、巡特警支队食堂、刑侦局4大队食堂主、副食材配送服务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参照标准向成交人收取代理服务费金额36,000.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 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公安局
地 址:本溪市平山区市府路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峪中三道街9栋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女士
电 话:******